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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喜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喜华,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周喜华,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崔建国,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上列当事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该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第三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接到通知书后主动将到期债权汇到我院账户。现执行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该公司债务较多,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本次理应依法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或其它案件执行该公司财产时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