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诉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普通合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沈磊,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0号原告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青,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普通合伙)。被告沈磊。被告XX。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鑫鹏,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喜城商务大酒店(普通合伙)、沈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处理涉及(2011)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庞闻淙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审 判 员 张薇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