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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08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艾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进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