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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与于艳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于艳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市崮山镇卫家滩村东。法定代表人阮彦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干,工作单位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于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艳丽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苘俏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