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与叶稳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叶稳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2-2-23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朱友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19号原告(反诉被告)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郁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茂兴,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台湾人,现住博罗县,系原告职员。被告(反诉原告)叶稳坚,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源市和平县。诉讼代理人李忠,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稳坚道路货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叶稳坚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合并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刘茂兴,被告叶稳坚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22日签订《设备迁移、运输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迁移、运输烧结炉。该合同明确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要求将设备运至原告指定地点,并点收数量、规格无误,若在施工运输过程中因被告工作疏失产生货物损毁,被告需按价赔偿。之后,被告在履行合同搬迁设备过程中,遗失了原告的三卷电缆线,型号分别为BVR25㎡x1400米,BVR35㎡x300米,BVR50㎡x300米,总价值为人民币五万三千五百零五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须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五百零五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有:一、设备迁移、运输合同书,证明被告需依原告要求将设备烧结炉迁移到原告指定工厂,并点收数量、规格无误。若在施工运输过程中因被告工作所失产生货物损毁,被告需按价赔偿。二、报案证明,证明原告在2011年9月23日在惠州市公安局潼桥派出所报案。三、律师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的诉求要求被告方回复。四、采购单,证明原告购买电缆的费用。五、增值税发票,证明电缆规格和数量、金额。六、交货单,证明电缆数量和规格、金额。七、进料验收单,证明电缆的数量。被告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为其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有:一、设备迁移、运输合同书,证明原告、被告存在合同关系,都存在合同义务。二、行驶证,证明被告已经完成该合同义务。被告反诉称,2011年9月22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订立《设备迁移、运输合同书》,约定由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迁移、运输烧结炉,运费16500元。次日,反诉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但经多次要求支付运费,反诉被告无理拒付。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运费1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5元),以上共计16645元。2、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为其反诉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与本诉答辩时所提供的证据一致。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答辩称,反诉原告未完成运输合同义务,应赔付我方财产损失。反诉被告为其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与本诉诉请所提供的证据一致。在庭审中,原、被告就各自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没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没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四采购单因为没有原件,不予确认;对证据五真实性没异议,证据的内容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系。对证据六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七不予确认,认为该证据没有在举证时间内提供。2011年10月31日,被告向本院申请调取惠州市公安局潼桥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笔录,在庭审中,原、被告对该笔录发表了意见,原告的意见为:一、被告在笔录上承认在金山公寓开房睡觉、打牌等活动,完全没有尽到委托人责任。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货物没卸载之前,责任应该是由被告承担,而不是我方。被告对该笔录的意见为:刘丹国是工厂的看守员,上班时间为18点到次日6点,工厂停放地方是由他看管。在何章林,张伟明两份笔录来看,共同提到原告跟车的叫傅卫博,由傅卫博留下来看守,傅卫博是原告的员工,我方的何章林,张伟明接受原告安排去住旅店,也证明我方没有看守的责任。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由于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二的真实性由于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报案记录记录了丢失电缆的时间、地点及型号,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三律师函,该律师函上有被告的签名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已相互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三卷电缆的价值,被告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对该四份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由于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所调取的笔录,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查明,2011年9月22日原告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稳坚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铠业字第20110901《设备迁移、运输合同书》,合同约定:一、乙方(被告叶稳坚)需依甲方原告[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要求将设备(烧结炉)迁移至甲方指定工厂,并点收数量、规格无误。若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工作疏失产生货物损毁,乙方应需按价赔偿。…。四、工作地址:惠州市陈江镇仲凯高新区潼侨工业基地。五、工程总价款:人民币(含税,开具运输发票)¥:1650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原告运输烧结炉,在搬运烧结炉至被告的车辆时,原告要求被告随车运送本案所争议的三缆电线到惠州市仲凯高新区潼侨镇工业区成功电子厂,被告对此并没有异议,将三缆电线搬运上车并运送至惠州市仲凯高新区潼侨镇工业区成功电子厂。2011年9月23日8时,原告的员工陈添寿向惠州市公安局潼侨派出所报案称:2011年9月23日8时40分,在潼侨镇工业区成功电子厂被盗、丢失了三卷电缆线,型号:BVR25㎡×1400米、BVR35㎡×300米、BVR50㎡×300米。惠州市公安局潼侨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向陈添寿出具了《报案证明》。同日,惠州市公安局潼侨派出所的民警分别对被告叶稳坚、案外人钟神祥、何章林、张伟明、付卫博、刘丹国进行了询问,在询问笔录中证实了原告三缆电线在被告车辆上被盗的事实。本案所争议的三缆电线为原告向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购买,总价值为53505元。本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原告运输烧结炉时同意随车为其运送三缆电线,被告同意为原告运输三缆电线的行为视为原、被告双方对《设备迁移、运输合同书》的变更,被告因此应将三缆电线运送到指定的位置并且将其交给收货人。在本案中,被告虽将三缆电线运送到指定的位置,但并没有完成交货的义务,致使原告的三缆电线在被告的车辆上被盗,被告的行为已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并构成了对合同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三缆电线共53505元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5350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本案所争议的三缆电线交给收货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失,被告属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原告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被告诉请原告支付运费16645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叶稳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电缆损失款53505元给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二、驳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叶稳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叶稳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137元,反诉费216元减半收取即108元,合计1245元,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叶稳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元(收款银行:惠州市农业银行三新分理处,帐号:44×××89,收款单位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代收市法院诉讼费),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钟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