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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5号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委托代理人魏有法。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飞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达公司)诉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广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依照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要求将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项目为杭州康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生产厂房消防工程,故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