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景魁与被执行人张景平、吉林市利丰生物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魁,张景平,吉林市利丰生物饲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张景魁,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景平,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利丰生物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利丰生物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景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景魁与张景平、吉林市利丰生物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13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两件案件,本金:1859465.00元,执行费:24175.80元,测绘费:3500.00元,利息:130000.00元,共计:2030201.57元。其中(2011)吉丰执字第241号案件:867450.97元,(2011)吉丰执字第242号案件:1162750.60元。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在2012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能按上述时间付款,被执行人将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王相村6社,吉林市利丰生物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的养殖场顶账给申请执行人。其中财产有:办公楼:(350平方米),土地(42000平方米),挡堵墙(2400立方米),水井(两口),变压器引线,电线杆。以上财产折抵欠款1390000.00元。余款640211.57元,于2012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土地由被执行人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