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磊鑫与赵磊鑫、谭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磊鑫,谭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24号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五洲大厦a座308室。法定代表人:何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彭海霞,该公司职员。被告:赵磊鑫。被告:谭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磊鑫、谭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五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