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刑终字第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某、王某、张某与被上诉人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买卖武装证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X,王X,张X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089号原公诉机关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X,男。2011年9月15日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路严明,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又名王煜),男。2011年11月9日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襄垣县人民法院决定,2011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小元,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2011年11月9日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辩护人孙陶,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襄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X、王X、张X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一案,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X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王X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张X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本案犯罪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五、本案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后,原审被告人袁X、王X、张X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袁X和张X均认为原判认定袁用手机发短信通知张拿证有误,袁发信息意在让张拿回照片,而不是拿假证。袁X还认为其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此外,原审被告人王X、张X还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原审三被告均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冠晋代理审判员  刘大疆代理审判员  史 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长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