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