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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