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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张臣军、尹泽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臣军;尹泽星;王冬生;黄骅瑞通车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沧民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臣军,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代理人马连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泽星,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代理人马连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生,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代理人姬汉正,东光县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骅瑞通车队。法定代表人刘金坦,系该车队队长。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人张臣军、尹泽星与被上诉人王冬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扣除上诉人张臣军、尹泽星已经支付给被上诉人王冬生的赔偿款48000元后,上诉人张臣军、尹泽星再赔偿被上诉人王冬生医疗费、检查费、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更换义眼费共计116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上诉人王冬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臣军、尹泽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