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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老娥与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陈光辉买卖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老娥,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陈光辉,陈孔容,陈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陈老娥,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南昌县塘南供销社职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军民路6号防腐厂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8149166-5。法定代表人陈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光辉,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执行董事,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孔容,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执行监事,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栩,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业务经理,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陈光辉、陈孔容、陈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所欠申请执行人陈老娥赔偿垫付款70243.5元,差旅费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2313元,申请执行费562元,共计人民币74118.5元,但被执行人陈栩只履行了29390元,余款至今未付。经查明,林信容(身份证号:)为被执行人陈孔容配偶;郑春珊(身份证号:)为被执行人陈栩配偶。另查明,郑春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城关分理处有存款。该款属于被执行人陈栩与郑春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应用于偿还被执行人陈栩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光辉、被执行人陈孔容及其配偶林信容、被执行人陈栩及其配偶郑春珊银行存款452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