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老娥与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陈光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老娥,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陈光辉,陈孔容,陈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民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陈老娥,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南昌县塘南供销社职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榕辉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军民路6号防腐厂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8149166-5。法定代表人陈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光辉,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执行董事,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孔容,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执行监事,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栩,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业务经理,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南民执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栩所有的座落在福建省长乐市金色海岸19栋303单元(航房H字第0703781)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陈孔容的配偶林信容所有的座落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台路2号后坂新村3号楼403单元房屋一套,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了南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栩所有的座落在福建省长乐市金色海岸19栋303单元(航房H字第0703781)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