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洛阳张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张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洛阳张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洋。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人孙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剡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张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张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张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张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由原告洛阳张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卫艳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