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星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少华;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刘伟,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刘少华,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刘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48号4栋5-2号的房屋一套(查封价 值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刘少华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一套(查封价值55000元);查封期间,房屋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发生转让、赠与、抵押、变 更、毁损等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周素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