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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开民初字第77号原告:郑某甲。被告:汪某。原告郑某甲为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起诉称:2003年,原、被告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郑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很少一起生活。双方各顾各在外地打工,现已无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被告汪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并不知道双方有什么性格不合。双方长期分开是因为原告赌输了钱,外出打工还债,原告则在家里带孩子,分开是原告的过错,现在反倒原告说感情不和。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了结婚证和城关镇××村村委会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和长期分居等事实。经庭审质证,汪某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城关镇高坑坞村村委会的证明有异议,认为长期分开生活是事实,但并非分居,原告在2011年4、5月份还和被告在一起生活,只是后来吵了一架,被告赌气走的。今年春节,双方还互相来往,不能说是长期分居。本院认为,庭审中,在被告提出异议时,原告也承认2011年双方曾共同生活了很短的时间,后就吵了架。因为双方的亲戚关系都很好,春节期间是要相互走动的,原告只是对被告没有了感情,并不是说被告不好。综合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双方只是长期分开生活,而非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确定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03年,原、被告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郑某乙。2007年后,原告外出务工,双方联系较少,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至2011年,双方只有短暂的共同生活时间。2012年春节期间,双方仍有来往。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现由于夫妻双方分开生活的时间较多,双方又未能很好地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只要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多为孩子着想,夫妻和好完全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益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