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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2月20号以两人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