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2月20号以两人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