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徐璟与谭家顺、江诗凤因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璟,谭家顺,江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徐璟,女,学生。法定代理人徐苡,男,系徐璟之父。被执行人谭家顺,男,农民。被执行人江诗凤,女,农民。申请执行人徐璟与被执行人谭家顺、江诗凤因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谭家顺向原告徐璟赔偿医疗费4199元、交通费562.1元,伤残赔偿金13752元、后期治疗费35000元、护理费450元,共计53963.1元损失的70%,即37774.14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40774.14元,并由被告江诗凤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1500元由被告谭家顺承担9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谭家顺、江诗凤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徐璟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徐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谭家顺、江诗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在本院及村、镇干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谭家顺、江诗凤各赔偿申请执行人徐璟损失15000元。剩余11675元申请执行人徐璟因家庭困难,急需二次手术费用,本院依法启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救助金4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徐璟的法定代理人徐苡同意放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谭家顺和江诗凤已分别执行到位10000元和5000元。现执行款15000元及救助金4000元已由申请人徐璟的法定代理人徐苡全额领取,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执行费525元予以免收。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宏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