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北上召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田某某,男,2005年10月2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某某,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上召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北上召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北上召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田某某是北上召村村民,按理应享有和其他村民一样的权利,可该村在分老庄基补偿分配款5000元时未分给原告,在分老庄基征收补偿款5000元时又未分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田某某应分征地补偿款10000元,并在以后享受同等村民待遇;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田某某不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存在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事实。原告之母于六年前嫁到山西省,原告的户口理应随父报在其父的户口上,但其未经村委会负责人签署同意报户的意见,即使上户了,亦不具有合法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诉讼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其起诉。被告是一级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下的各村民小组都是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的主体应该是各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告整个村庄搬迁,给拆迁的每户都划有新庄基地,不存在分配老庄基征地补偿款的事实。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当庭提举证据如下:1、证明一份。证明村委会承认田某某是村民杜胜利外孙,并明确表示不予分配征地款。2、户口本五页。证明田某某户口在北上召村一组202号,在田胜利名下。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明注明1997年分地的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证明1997年在册人数、分配人数,田某某非1997年在册人员;证据2真实,迁入栏时间与出生年月不同,原告之母的迁入栏时间与出生年月不同,上户原因不明,不能证明其为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就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村规民约。证明本届村委会向全体村民公布的村民规定,第七条明确出嫁女之子女不得入户,证明原告不具备村民成员资格。2、村委会会议记录。证明按1997年分地在册人口分配,并明确外孙不能参加分配,原告不在分配人员之例。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2不认可,是违法的,1997年之后30年不变地,但不代表新成员不能参与分配,是对法律的误解。经综合评议: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2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田某某之母杜娟妮系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村村民,其子田某某户籍登记于该村。原告所称老庄基地分配款实为老庄基搬迁费。2011年10月,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村给每位村民分配老庄基搬迁费5000元,未给原告分配。本院认为:原告户口登记在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村,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待遇,被告未给原告分配老庄基搬迁费,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村给付原告老庄基搬迁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老庄基征地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某老庄基搬迁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维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