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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祁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祁某某,女,生于1973年8月16日。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原告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旭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我们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不合,被告对我缺乏信任,且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其父也以口角为由数次殴打我。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成婚经过及孩子出生的时间等都属实,生活中虽因一些琐事发生矛盾吵闹,但没有到要离婚的地步,对于我打她的情况是在气头上,希望能得到原告的谅解,总体上我们之间感情好着哩,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订婚,199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好。1995年农历11月18日生女孩李某甲,2002年农历1月22日生男孩李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事务产生矛盾,被告曾两次出手殴打原告,被告父亲亦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05年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曾叫原告回家,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孩李瑞,男孩李某乙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表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调解、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搞好家庭生产生活。本案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相互之间欠缺信任与关心,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沟通,化解矛盾采取的措施不当,致使矛盾逐渐激化。如双方能相互理解沟通理智化解矛盾,仍有希望建立和睦的夫妻关系。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