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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英兆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兆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35号起诉人英兆章。委托代理人杨晨名,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586816。2012年2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英兆章起诉被��诉人简火芽的起诉状,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侵权取得的款项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起诉人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显示,起诉人确认被起诉人对其长达四年的恐吓、威胁、敲诈及勒索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该案不属民事纠纷范畴,起诉人应当另循途径解决。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告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起诉人仍坚持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英兆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良国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马 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