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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住所:吉林市团结路47号。法定代理人:李云平,该厂厂长。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因经营亏损,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林审 判 员  张仪宏审 判 员  李 赞代理书记员  周美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