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住所:吉林市团结路47号。法定代理人:李云平,该厂厂长。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因经营亏损,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吉林市龙宝联合化工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林审 判 员 张仪宏审 判 员 李 赞代理书记员 周美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