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磐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公司与李志民、李德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德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磐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武,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民,男,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军,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李志民、李德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及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徐勤玉人民陪审员 杨春山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