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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叶玉萍与刘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萍,刘国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5号原告叶玉萍。被告刘国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到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赔偿款人民币700元为由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玉萍承担。审判员 佃 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