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