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丰民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刘作英与被执行人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英,马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执恢字第9号申请人执行人:刘作英,女,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马艳杰,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厂长,住吉林市丰满区。担保人:吴立成,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执行人马艳杰(二人系夫妻关系)。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6月1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2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2年2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即欠款67996.97元,即时给付30000元,余款分期偿还(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该案在和解履行过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