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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767号原告黄某某,女,1962年6月9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郑某某,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