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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秋艳与贺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艳,贺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6号原告:李秋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11160327),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曹海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盛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1027171X),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艳与被告贺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艳撤回对被告贺盛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秋艳负担。审 判 长  方指挥审 判 员  李小玲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