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秋艳与贺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艳,贺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6号原告:李秋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11160327),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曹海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盛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1027171X),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艳与被告贺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艳撤回对被告贺盛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秋艳负担。审 判 长 方指挥审 判 员 李小玲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