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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郸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明军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82号原告陈明军,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