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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莹与李立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莹,李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民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叶莹,女,朝鲜族,住14/107基拉尼新月擦帕拉巴昆士兰州。被执行人:李立宏,男,汉族,1966年03月24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莹与被执行人李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立宏同意给付,并于通过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取得申请人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先期给付人民币5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2年5月1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现已开始履行,此案终结,如期不履行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启良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