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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乃芬与李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芬,李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17号原告张乃芬,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增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长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孙栋,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芬诉被告李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乃芬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乃芬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