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诸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诸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双元,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诸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诸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月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