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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诸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诸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双元,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诸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诸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月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