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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5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郭宏辉与谢伟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辉,谢伟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5469号原告:郭宏辉,男,汉族,1961年11月5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11105被告:谢伟宁,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郭宏辉诉被告谢伟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宏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宏辉承担。审 判 长  刘伍雄代理审判员  郑伟乐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瑟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