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向某,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县。被告黄某,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6年间相互认识后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个小孩,黄俊辉,男,2007年4月22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紫金县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无添置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一,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原告于2008年12月间离家返回娘家居住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于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向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黄黄俊辉由被告黄某负责抚养。原告向某当庭给付被告黄某小孩抚养费6000元,自2013年3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止,此款原告向某于每月26日前直接径付至被告黄某父亲黄增来的中国邮政银行帐号内(帐号:62×××69)。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