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盐沈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褚某甲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甲,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盐沈民初字第10号原告:褚某甲。被告:潘某。原告褚某甲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连华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褚某乙。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作为上门女婿入赘原告家。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所以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且无法沟通。同时被告在经济上从来不肯拿出钱来,甚至因为被告缺钱将原告的金银首饰都拿去卖掉了。为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了信心。所以两人感情一直不好,目前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依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潘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原、被告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儿子的情况没有异议,但其他一些诉称不实。婚前,原、被告就住在一起,相互是了解的,感情基础蛮好的。婚后,只是为管教儿子双方偶有争吵。去年12月的一天,双方为经济上的事吵了几句,原告就去了嘉兴,下午4点多才回家,还对被告说要离婚。被告对原告说争吵几句就要离婚,也不为儿子考虑,劝原告好好过日子。双方没有分居生活,因为被告在嘉兴洪合工作,才不是天天住在一起的。只是到后来,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有了矛盾原告才回家住,但被告也是回家的。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大家好好过日子,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褚某乙。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录音光盘,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嘉兴一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质证意见:光盘中的录音是原告与一朱姓男网友打电话时不小心按到了录音键才录下来的。录音内容虽然有些暧昧,但都是开玩笑的,不当真的。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本身原告没有异议,对此予以认定。对原告欲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对此本院将作客观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曾同居生活。一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褚某乙。婚后,为管教儿子双方有时发生争吵。2011年12月中旬,原、被告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曾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原告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承认其在与一男子手机通话过程某某了音,录音中确实有原告与该男子关系暧昧的内容。2011年12月前,原、被告在嘉兴洪合工作生活,后原告回家生活。被告也不定时回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恋爱期间曾同居生活,说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前期,夫妻关系也较正常。后,因被告认为原告有婚外情及其他家庭生活琐事等双方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夫妻感情受到较大影响。对此,原、被告双方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原告的一些暧昧行为应当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综观原、被告的整个婚姻过程,应当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信任和忠诚,遇事多沟通与协商,多考虑家庭和儿子的利益,注意和规范自身的言行,深刻反思自身妨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改正各自的缺点或错误,则正常的夫妻关系还是有望恢复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褚某甲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