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绍民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丁国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慈利营销服务部、黎开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慈利营销服务部,丁国伟,黎开军,陈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慈利营销服务部。诉讼代表人王从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国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开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波。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慈利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4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慈利营销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慈利营销服务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慈利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慈利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