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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苏增,苗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255-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被执行人苏增,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苏家店镇苏家店村。被执行人苗生武,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苏家店镇苗家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苏增、苗生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苗生武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帐号为906080500010312717729上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徐福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