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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9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漪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