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龙与被告李永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李永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晓龙。被告李永锋。原告李晓龙与被告李永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龙于2012年2月2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庆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