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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阮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阮某。被告:谢某。原告阮某与被告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阮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阮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5月21日在台州市黄岩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不能建立夫妻感情。现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共有三层楼房一间。被告谢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5月21日在台州市黄岩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期间,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1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期间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和好是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阮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张新明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