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赵文涛诉陈水鱼、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涛,陈水鱼,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涛,男,生于1970年7月22日。被执行人陈水鱼,男,生于1969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辉,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文涛诉陈水鱼、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陈水鱼赔偿赵文涛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7121.04元,承担诉讼费296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遂赵文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过执行,被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执行了全部案件款67121.04及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66元,申请执行人现已全额领取上述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