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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鹏远,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惠某某。委托代理人惠某甲。委托代理人惠某乙。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远、被告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惠志锋、惠永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4日生男孩惠某丁,原告带婚前孩子惠某丙(1995年1月26日出生),双方因抚养孩子问题经常弄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其外出,原告曾两次起诉,法院未准许,现双方已分居三年有余,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惠某某辩称,我们还有点感情,凑合着能过,孩子小,有个家比较方便,老人年龄大了需要照顾,我们之间虽有矛盾,我愿意改,我今天是第三次坐在法庭,我认为是原告的责任,感情可以培养,我为找原告花费10多万元,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4日生一男孩惠某丁,原告带婚前男孩惠某丙(1995年1月26日出生),双方因抚养孩子和家庭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0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0年1月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2011年3月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其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第三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惠某丙,惠某丁由被告抚养。庭审中查明,家中有房屋三间,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其抚养孩子、精神损失等费用89000元。本院认为,夫妻应当和睦相处。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并分居超过两年,且原告第三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家庭生活困难,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惠某丁至成年的抚养费,应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原、被告的其余要求因未提供证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惠某丁由被告惠某某抚养,原告陈某某一次性暂付惠某丁抚养费五年6000元;三、男孩惠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