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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喜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喜华,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周喜华,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崔建国,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周喜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该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后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第三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接到通知书后主动将到期债权汇到我院账户。现执行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