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区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秀珍、张修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秀珍,张修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武区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夏秀珍,女,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张修春(曾用名张秀春),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夏秀珍与被执行人张修春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武区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修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夏秀珍水泥款1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修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实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张修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修春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的款项)人民币158,5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