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某诉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宋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晓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