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鹿商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鹿商初字第283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1年3月3日,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说自己生意需要一些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给原告,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1.6%,如原告自己需要资金使用需提前10天告知被告。2011年9月5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均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月息2%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温某某立字(2011)3012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经济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局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黄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案借款有可能系被告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成部分,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晓峰人民陪审员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李春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孙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