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蓝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汤某某,又名汤某某,女,农民。被告田某某,男,农民。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