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葛守宏与田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葛守宏;田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0274号 原告葛守宏,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 被告田智红,男,约5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守宏诉被告田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守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葛守宏承担。 审判员 杜 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