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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葛守宏与田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葛守宏;田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0274号 原告葛守宏,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 被告田智红,男,约5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守宏诉被告田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守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葛守宏承担。 审判员 杜 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