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古民初字第72号原告王某某,临时工人。被告梁某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梁友信(系被告父亲),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尚顺玲(系被告母亲),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友信、尚顺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动辄因家庭琐事寻衅争吵并动手殴打原告,致原告经常青紫瘀血,有时原告被迫还手,致双方互殴。被告甚至指使其父殴打原告,2011年10月9日晚,被告父拳打脚踢,猛击原告头部数拳,致原告头部外伤。原、被告现均已同意离婚,但被告无理索要原告父母权属房屋,无法登记离婚。由上所述,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指使他人殴打丈夫,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被告索要原告父母房产是错误的,原告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一子,现年3周岁,原告愿与之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梁某某辩称,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首先,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2006年11月相识自由恋爱,经过充分沟通和相处,双方父母均同意这门亲事,双方于2007年10月结婚。其次,双方婚后感情稳定。自结婚后答辩人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务、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被答辩人在外工作、学习,答辩人为这个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十分融洽,并于2009年1月生育一子,给整个家庭增添了更多的欢乐。答辩人在家抚养儿子,被答辩人在外工作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期间关系融洽、相处和谐,并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虽然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没有严重到夫妻之间非要离婚的程度。所以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二、被答辩人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其有严重的喜新厌旧的思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以后生育一子,家庭收入比较稳定,应该说这是一个令人羡慕的美满幸福家庭。今天两夫妻对簿公堂,令答辩人觉得意外、觉得难于接受。据了解,被答辩人之所以提出离婚,主要是被答辩人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操东北口音的女人,他们关系暧昧。被答辩人的不正当行为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虑到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儿子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子童年的人间悲剧,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与这个女人有不正常关系后,确实有不满情绪与不理智的举动,作为被答辩人的妻子而言这也是在情理之中。但是被答辩人却认为答辩人干扰了他的私生活,并以离婚来要挟答辩人,后来连小孩的生活费也拒绝支付。事实上,答辩人对丈夫与婚外异性不正常交往表示强烈不满,这恰恰说明答辩人在乎双方的夫妻感情。相反,如果妻子对丈夫与其他女人不正常交往,不闻不问,没有一点反应,你会相信这样的夫妻有感情吗?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有一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儿子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作为母亲,答辩人非常疼爱和照顾双方的儿子王某。儿子虽然小,但非常听话和懂事,每次看到儿子纯真的笑脸,答辩人就会忘记所有的烦心事。即使现在面对被答辩人的离婚请求,答辩人觉得只要儿子乖乖地在身边,就会觉得一切都会过去,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只是家庭生活中的一个波折而已。答辩人真的很难想象,生活得如此美满幸福的一家人,现在竟然要面对骨肉分离的境地。答辩人不愿意儿子和自己离开,更不愿意被答辩人离开儿子,儿子还小,他需要母爱,更需要父爱!真的,儿子成长的道路上,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关爱,父母的离异会给儿子造成深深的伤害,这一切,不是一个父亲或者母亲能够承担的。答辩人认为双方应当互相体谅,互相包容,而不应该以离婚为借口逃避自己的责任。四、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答辩人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绝不能仅凭被答辩人一面之词来判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捏造事实,以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答辩人为人和善、老实厚道、性格温和是一个居家生活的好妻子、好母亲。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答辩人坚信,只要被答辩人改弦易辙,抱有诚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完全可以改善,双方完全可以恢复和好。为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家庭和睦与幸福,为了双方的幼子健康成长和未来前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2006年11月经人介绍恋爱,于2007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4日生一男孩王某,现随被告居住生活。双方于2011年10月份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张久森代理审判员 张玉川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