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00379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9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系南化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世文,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系南化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丞 微信公众号“”